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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还诈骗 锒铛入狱并判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0-08-27 16:11:05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应运而生,该办法明文规定,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但是,社会上仍旧有些人,试图触犯法律“红线”。近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虚构销售枪支的事实,通过QQ发布销售枪支广告,被害人肖某、阙某使用QQ与周某取得联系,向周某购买枪管,周某通过微信收取肖某、阙某各2800元后将二人拉黑。2020年1月18日,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时,从其住处扣押枪支3支。经鉴定,其中“骚本”、“秃鹰”气枪各1支,具有杀伤力,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自制枪支,系管制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私财物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周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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