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被雇帮车主运送河沙,却在收工时将车放于工地而被盗。日前,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其赔偿车辆丢失的损失55000元。
2007年,李民(化名)花10万元购买了一辆自卸翻斗货车,并将该车挂靠在一运输公司名下,同时在停车场租了固定的车位。2009年,李民雇请谢某为该车的驾驶员,负责为其承包的建设工地运送河沙。2010年3月22日,谢某完成了当天的工作后,未将该车开回车场停放,而是放在了工地上,既未安排人看管,也未经车主同意。第二天凌晨,车主发现车子丢失,当即就向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未将该车找到。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作为李民雇请的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在完成工作后应将车辆停放于车主提供的停车场内。但由于谢某的疏忽,随意将车停放在工地上,不委托人看管,导致该车丢失,谢某有过错,应当对车辆丢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