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孙某、杨某、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浚县卫贤镇前公堂村南地的淇河东岸盗掘古墓。张某等人挖掘出约一米深的盗洞,因未发现珍贵文物而将盗洞回填。经勘测、鉴定,该盗掘地点符合古墓葬特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未遂)。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