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为了谋取利益,被告人许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许某退出的1547192.4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许某作为鹤壁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壁市淇滨区鹿厂村东山上非法采矿,开采出的矿石用于平整土地以及对外销售。经核实,被开采的矿产价值1547192.43元。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许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退出1547192.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许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退出全部所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用于弥补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量刑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