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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不和大打出手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9-27 15:22:09


    和朋友相约吃饭叙旧本来是件好事,但在吃饭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致人轻伤却被判刑。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与郭某、李某等人在鹤壁市淇滨区某饭店内吃饭,因口角与同在饭店内吃饭的刘某、侯某、周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赵某持啤酒瓶将受害人刘某手部刺伤。经鉴定,刘某手部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当庭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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