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在淇滨区法院第二审判庭,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薄报亮充分发挥“头雁效应”,亲执法槌担任审判员审理了该案。淇滨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庭支持公诉。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7日0时30分左右,在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淇河桥南头路砂锅面摊处,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推倒并用塑料板凳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轻伤。淇滨区人民检察院遂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前,薄报亮院长仔细查阅案卷、熟悉案情,确保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程序和法律适用无误;庭审中,薄院长准确把控庭审节奏,熟练运用庭审技巧,确保庭审有条不紊地开展。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薄院长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庭审过程严格遵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所有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有效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法院院长亲办案是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发挥头雁效应常态化的要求,也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的具体实践。薄报亮院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了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作用,用实际行动以上率下,带领全院干警在年底最后一周凝心聚力提升审判质效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圆满完成全年审判执行工作任务注入了充沛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