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611民初3028号之一
登封市千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市拓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强信宇电器有限公司、登封市千凝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晴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61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和湖南晴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216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赉店人民法庭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漓江路交叉口北100米(淇滨法院2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