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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审判职能再延伸 判后释法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2-04-08 11:00:50



    4月7日,在淇滨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周勇瑞、李霞波二位法官的见证下,当事人积极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最佳效果。

    2020年12月2日,原告齐某受雇于鹤壁某公司从事锅炉安装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吊车摆下车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齐某就赔偿事宜与被告鹤壁某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齐某遂诉至法院。淇滨区法院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关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该院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鹤壁某公司赔偿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被告鹤壁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案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继续开展履行调解工作。经多次释法答疑,被告鹤壁某公司同意履行判决义务,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向齐某支付了赔偿款。

    “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淇滨区法院将活动开展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积极做好判后答疑,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王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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