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3月至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鹤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其从公司领取的35362元的货卡、从客户处取走的9030元的临期货物私自销售,并将其从客户处收取的货款28896元不上交公司,李某将上述销售款及货款共计73488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李某将赃款退给鹤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取得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