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史明超与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明超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次日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王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明超律师费3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办案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钜桥法庭
承办法官:王银忠
联系电话:0392-3889021(办)
收 件 人:王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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