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7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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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付兰杰、张晓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385215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