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利息的争议主要存在于执行和解后未如期履行、中止后恢复执行和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等案件中,在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及执行中以下三个问题应予以关注:
一是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不确定。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导致法官在计算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以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和复利方式进行计算。当执行中存在利率变动的情况时,以复利的方式(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之和)还是直接以本金作为利率变动后的计算基数,对当事人的偿付具有重要影响。
二是因部分判决表述不够精确,导致当事人重复计算某一时间段内的自然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如判决主文中明确某时间段内的自然借贷利息后,又笼统规定了未按时偿还的需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使当事人同时计算该时间段内的自然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
三是在分期偿还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对本金和利息偿还的先后顺序存在争议。申请人往往主张先抵利息后抵本金,而被执行人则主张先抵本金后抵利息。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中,执行款对本金的折抵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利息的支出。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对于存在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案件,在计算出具体的迟延履行利息后,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二是规范裁判文书,明确自然借贷利息的起止日期,与迟延履行利息的起止时间相区分。三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做出详细规定,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也应引入相关软件,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