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发宽: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张连奎与覃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覃发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连奎借款24372元及利息(以24372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2022年4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本息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办案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钜桥法庭
承办法官:王银忠
联系电话:0392-3889021(办)
收 件 人:王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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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58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