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覃风兰与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传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覃风兰货款622 500元及利息(以622 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办案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钜桥法庭
承办法官:王银忠
联系电话:0392-3889021(办)
收 件 人:王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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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58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