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439号之二
晁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星与被告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晁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星借款92 000元;2、驳回原告张明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215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