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592号之二
吕树龙、吕佐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彬与被告吕树龙、吕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彬借款本金54 600元及利息(以54 6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被告吕树龙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被告吕佐江在被告吕树龙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215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