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1756号
张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巨合与被告张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文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巨合借款20 000元及利息(以20 00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2022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本息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钜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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