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1416号之二
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董翔与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孙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翔借款本金528万元及利息[以528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和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2022年3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董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综合庭
承办法官:武文英 0392-3385331(办)
原告: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