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日中午,在鹤壁市淇滨区火车站附近一院内,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用砖头将院内的一辆雪弗莱轿车后车玻璃砸碎,将车后座的包(内有购物劵,现金及银行卡等物)盗走,当日下午,吴某开车来到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的自动取款机旁将银行卡上的三千余钱元取走。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2009年2月27日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还主动找到被害人,退还其有关证件,积极赔偿其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淇滨区法院刑庭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4月22日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