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朋:
本院受理王学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61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光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学敏借款本金6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 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6年11月2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学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光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承办单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综合庭
承办法官: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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