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1151号之二
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仁军、朱艳玲: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福军诉被告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焦长洲、朱艳玲、张奕、周仁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福军工程款613598元及利息(以613598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3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银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福军保证金30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综合庭
承办法官:武文英 0392-3385331(办)
原告:李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