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2822号之一
李海宽:
本院受理原告邢振堂诉被告李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综合庭
承办法官:武文英 0392-3385312(办)
邮编:458030
原告:邢振堂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13室武文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