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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车辆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8-11 10:08:0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车辆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非常满意。

    2008年4月10日,原告鹤壁市恒晟经贸有限公司在鹤壁市某汽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两辆车型号为LZQQ132FA货车。在运输过程中两辆货车多次发生侧翻,给运输造成很大的损失。经原告与被告方(经销商为鹤壁市某汽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为山东临清某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山东临清某电源有限公司)多次协商,双方对车辆质量有瑕疵达成共识,但在赔偿数额上意见相差太大,纠纷成讼,三方矛盾激烈。淇滨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法官多次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0元(其中,货车生产商赔偿原告损失190000元,销售方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所购车辆所有权仍归原告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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