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1724号
王皓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玉与被告王皓民健康权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一、王皓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海玉各项损失共计5194.62元;二、驳回刘海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王皓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立案庭
承办法官:张保平 0392-3385307
邮编:458030
原 告:刘海玉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08室张保平(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