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1986号
卢靖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怀明与被告卢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一、卢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怀明借款本金1401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100元本金为基数,以起诉时即2022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卢靖文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900元为限);二、驳回刘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卢靖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立案庭
承办法官:霍璐婷 0392-3385306
邮编:458030
原 告:刘怀明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06室霍璐婷(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