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电话和微信督促沟通,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向申请人吕某银行转账10万元,支付其女儿和吕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部分赔偿款。
吕某(未成年人)和李某女儿均为初中在校学生,2020年10月份的一天,二人放学时因骑电动车在学校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女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经鉴定吕某的左眼受损致八级伤残,仅医疗费就花费11万余元,李某为吕某垫付1万元医疗费后,双方因赔偿款协商未果,吕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李某女儿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恤金等各项损失360642元。
吕某于2022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淇滨区法院执行立案后,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对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执行干警还多次督促李某要求其主动履行,并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限高的强制措施。在执行干警张雪平、朱俊华的不懈努力下,执行局于2022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传唤到法院,办案干警严厉批评了李某拒不履行的做法,讲清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李某表示因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申请9月2日前支付10万元赔偿款,剩余赔偿款每半年支付10万元,在2024年3月1日前付清,如有任一期不履行,则立即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人吕某的监护人也同意了李某分期偿还的意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9月2日,鹤壁市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社会面全员核酸、小区封闭管理。执行干警考虑到李某还没有支付赔偿款,于是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李某,要求李某将首期赔偿款予以支付,在干警的督促下,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赔偿款转到吕某监护人账户。吕某监护人对法院工作表示满意。
2022年9月我市本轮疫情防控开展以来,淇滨区人民法院党组主动担当作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院疫情防控政策,坚持服务防疫工作不松懈,审判执行工作不停止。院党组以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除机关和干警本人、家庭主动配合疫情检测防控外,组织全院200余名干警积极参加长江路办事处福兴社区网格志愿工作,并按照淇滨区区委政法委的要求,抽调40人的精干力量组成防疫突击队下沉到淇滨区40个小区值守。并在防疫、抗疫的同时,时刻不忘审判执行工作,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中努力做到疫情防控和执行办案两手抓、两不误,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疫情影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