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淇滨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案件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1日15时24分,被告人杨某某骑电车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合友花园29号楼单元楼下,进入该单元楼董某某家中后实施盗窃,于当日15时30分离开案发现场。2021年10月22日15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轿车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合友花园,步行来到28号楼单元楼下,进入该单元楼关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于当日15时53分离开案发现场。2021年10月29日9时32分,被告人杨某某进入鹤壁市淇滨区牟山一区1-48号楼张某某家中,盗走一条黄金项链,于当日9时45分许离开案发现场,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3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的黄金项链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
【法官提示】
近年来,居民小区的管理日趋严格规范,但依然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小区实施盗窃行为。该案中的不法分子,多次到居民楼中实施盗窃行为非法获取财物,严重侵害了居民的财产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其中一户居民家中内置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的入户盗窃全过程,成为该案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可见,居民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小区的规范化管理是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条件。
法官在此提示,获取财物应当通过正当途径,通过劳动所得的财物才能真正落袋为安,被一时的贪念左右实施入户盗窃等犯罪行为,虽能获得一时的非法利益,但终将面临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