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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分析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发布时间:2010-07-29 17:22:05


    一是涉诉房屋类型的多样化。随着国家政策性住房的大量出现,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也进入了房屋租赁市场,这类房屋不仅关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涉及到国家住房政策,在审理中需考虑政策与法律的衔接。

    二是房屋装修成焦点。房屋装修因双方的合同行为而引发,同时又涉及到物权行为中的添附制度,而合同中对于房屋装修部分的约定大多不甚明确。一方面承租方的装修行为是否经出租方同意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装修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大多存在异议,有的案件只能做评估鉴定,在时间上给双方当事人都带来很大的困扰,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原告要解约,被告提反诉。虽然房屋租赁合同不具有人身性质,但合同的履行有赖于双方的彼此信任,而双方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很大程度上使得双方的信赖基础丧失,大多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被告则称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故提出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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