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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贾某某诉闫某某、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9-22 17:24:49


    【基本案情】

    被告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闫某某。被告闫某某以该公司上市为由,收取原告贾某某原始股订金150000元,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收据一份,并加盖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印章。截至起诉之日该公司上市未果,经原告贾某某多次催要,被告闫某某拒绝返还订金,故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疫情因素,被告闫某某不方便前往该院进行调解,便立即开展网上调解。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深圳某管理有限公司、闫某某退还原告贾某某10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二被告未按期履行应向原告贾某某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人员,就其持有的股权享有分红、收益等股东权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转让股权是股东实现权利和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唯一保障。

责任编辑:王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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