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3202号
范国根:
本院受理原告胡素芬与被告范国根、苏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立案庭
承办法官:张保平 0392-3385306 邮编:458030
原 告:胡素芬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06室李倩(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