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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

  发布时间:2022-11-02 16:58:02




    2022年11月1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向被执行人发出该院首份《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督促其快速主动地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义务,体现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谦抑性,也进一步提升了执行质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淇滨区法院在执行张某、刘某与侯某、梁某、鹤壁某汽车销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侯某、梁某、鹤壁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报告财产,亦未向张某、刘某履行义务。法院通过执行系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梁某名下有住房一套。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对房产采取司法拍卖措施。拍卖成交后,法院多次向侯某、梁某发出腾房通知,但被执行人拒绝腾房。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侯某、梁某负有执行义务但拒不执行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拒执罪“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于是报请院长批准后作出该院首份《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限侯某、梁某收到预告书后10日内从拍卖房屋中腾空,否则将对二人涉嫌拒执罪的事实移送公安机关。

    执行干警将预告书送达被执行人后,对其二人明法析理,告知其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涉嫌拒执犯罪的强大威慑力深深震动了二人,二人表示一定端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

该案作出的《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系该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执行工作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探索和创新。《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既是一份严肃的警告,也是一份善意的提醒。体现出淇滨区法院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秉持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以强大震慑力督促每一位被执行人能够诚实守信,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王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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