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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车辆去行窃 露出马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7-29 16:41:22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直某、贾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直某和贾某用私自改装的三轮车焊装了水箱。二被告人驾驶三轮车到本市某煤业有限公司拉煤时,在进矿过磅前将水箱注水增加车皮重量,从煤矿装上煤块后悄悄将水放掉减轻车皮重量,采取此种方式,直某、贾某多次共偷得煤块10余吨,经鹤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煤块价值98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直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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