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犯罪时为在校学生,由于受到周围环境和虚荣心的影响,看到同龄人有手机,自己也想拥有一部手机。
被告人李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手机专卖店里,趁该店营业员到店外之机,从放手机的柜台里偷走索爱W610C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2210元。案发后,李某潜逃。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在今年“两抢一盗”专项行动中被告人李某落入了法网。
淇滨法院刑庭在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満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近日,法院依法判处李某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