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3100号之二
张俊先:
本院受理原告岳金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俊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岳金城医疗费38 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俊先负担。张俊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208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