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松:
本院受理原告丁永超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永超请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28005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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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