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558号之一
胡金松:
本院受理原告申强与被告胡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2023)豫0611民初558民事裁定书之一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215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