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586号之一
胡金松、朱华静、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耿书海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书海请求1、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耿书海借款本金3403000元及利息、罚息;胡金松、朱华静承担保证责任;2、邵金国对上述借款中300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豫0611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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