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1008号之一
靳贵英:
本院受理原告温新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2023)豫0611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215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