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再21号
李克彬、李坚正: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戴永红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国庆、鹤壁市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李克彬、陈俊、李坚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撤销本院(2018)豫061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李国庆与原审被告鹤壁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陈俊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予以解除;三、被告鹤壁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陈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李国庆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原审立案之日起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四、原审被告李坚正、李克彬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被申请人李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鹤壁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陈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综合庭
承办法官:王 治
联系方式:186*****、0392-3385717
邮编:458030
原审原告:李国庆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11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