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1301号之一
李雷:
本院受理原告邵艳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23)豫0611民初1301号之一民事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501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