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611民初建字1号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鹤壁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件中,发现以鹤壁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共有11件,其中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件共10件。10件案件均反映出被告鹤壁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X等10名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后,XXX等10名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合同价款,但被告在履行装饰装修合同时,仅履行部分义务后即停工,不再履行后续义务,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院认为,被告鹤壁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和履行合同时存在异常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存在引发社会群体不稳定因素的隐患。为此,特建议贵局:
1.请依据职权对鹤壁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2.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关措施对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装饰装修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向消费者发布装饰装修行业经营状况和装饰装修消费提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我院也将根据函告结果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作出研判,向党委政府报送。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