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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10: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定义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一、立法目的

    1.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2.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4.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意义

    1.对于建设更 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2.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三、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四、《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一)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二)“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四)异地执行、慎重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五)深挖“保护伞”、确保“连根拔起”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七)严防死守,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八)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九)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十)保障“祖国的花朵” 权益不遭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其他必要措施。

    (十二)严防黑恶势力渗透基层

    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扫黑除恶实践经验,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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