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1008号之二
靳贵英:
本院受理原告温新芳与被告靳贵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靳贵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温新芳货款5280元,并按2023年2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215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