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586号
胡金松、朱华静、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耿书海诉你们与被告邵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61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耿书海借款本金3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自2014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耿书海借款本金403 000元及利息(以403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自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被告胡金松、朱华静、邵金国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耿书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 024元,由被告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松、朱华静、邵金国负担29 945元,被告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79元,限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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