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629号
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松:
本院受理原告唐金海、王宏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61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唐金海、王宏堂借款2 60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2 600 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唐金海借款本金487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87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被告胡金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唐金海借款本金37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7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3年2月1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四、驳回原告唐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 792元,由被告河南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松负担31 415元,由被告胡金松负担377元,限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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