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振岭:
本院受理原告吴安富诉被告王红太、第三人马振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611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办案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霞波
联系电话:0392-3385308(办)
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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