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558号之二
胡金松:
本院受理原告申强与被告胡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215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