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2861号之一
王少衔: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雨与被告王少衔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明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资款52068元、合伙利润113966元等共计166034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28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郭丙乾 0392-3385311(办)
邮编:458030
原告:张明雨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芝麻官南巷2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11室 郭丙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