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铖浩、北京标准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合君汇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武与被告吴铖浩、北京标准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合君汇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豫0611 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学武的起诉。本案宣判后,原告张学武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豫06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6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郭丙乾 0392-3385311(办)
邮编:458030
原告:张学武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芝麻官南巷2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11室 郭丙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