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2416号之二
李晨辉:
本院受理原告朱墨涵(曾用名李墨涵)与被告李晨辉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墨涵2017年2月至2023年3月的抚养费74 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李晨辉负担。被告李晨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139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